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逐步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聘任合同制,开放科学技术劳务市场,建立健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组织,促进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辞职、停薪留职创办、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