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已修改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示范乡(镇)、村、屯、户和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