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示范乡(镇)、村、屯、户和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