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设,提高竞技体育水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活动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