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镇创业和就业。对有住所和生活来源的进城农业人口,可以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登记户籍,享有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进行产业开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