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州配套资金的,享受国家和省配套资金减少或者免除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