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彝语和汉文。研究和规范彝文,条件成熟时,彝文也可以作为执行职务使用的文字。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