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