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七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