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