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