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