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