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项目定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以及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