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至3%的罚款。

违反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