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项目确立与取得第十七条已修改开发项目立项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