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企业第十条已修改设立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地)开发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