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者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