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