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第二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