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和墓地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公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海堤防工程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重点侨务对象的祖坟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除外。禁止建造家族坟、宗族坟或活人坟。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