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