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