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活饮用水源”,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二)“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多用户,且供水规模在10m³/d以上的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四)“容器”是指用来包装或者装载物品的贮存器或者成形或者柔软不成形的包覆材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