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