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成绩有考核。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