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