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