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家庭的活动。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