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大力实施扶贫开发工程,做好资金、技术、物资、人才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对特困户给予救助,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