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并按照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