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自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信息安全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