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及时将法规草案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立法依据、法规草案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的报告,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