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