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在召开原选区选民会议表决罢免代表的7日以前,原选区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对,并将选民变动情况在选民名单中补正后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