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