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