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职权第十二条已修改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因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