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中报转让价,申报的转让价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