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