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以上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财政,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原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