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法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