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费可列入生产成本。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