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按国家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搬迁改造旧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