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