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贯彻和监督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机关,应当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查询单位必须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