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举报人以工作、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证属实,由监察部门做出决定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