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利用水资源发展水路运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