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接受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等相关业务手续,以及利用水上浮动设施从事与水路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服务实行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