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业,是指水路旅客、货物运输,渡船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水路运输服务和船舶管理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