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