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